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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的一天,陈某某因精神空虚,寻找“上头电子烟”吸食,随后通过微信联系朋友冯某某,要求购买“上头电子烟”。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从上家购买的异丙帕酯粉末添加至电子烟弹中,然后将上述电子烟弹送至广宁县城某楼盘,出售给陈某某。几日后,冯某某再次出售含有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给陈某某。
另查明,冯某某还出售含有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案件处理
2024年8月底,被告人冯某某被广宁县公安局抓获。2024年12月,广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广宁县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广宁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9月,梁某某、陈某某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不法分子将目光投向了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等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作用的物质,这些物质被添加进电子烟烟弹中,随后以“上头电子烟”的形式出现,这些电子烟吸入肺部后,仅需几秒就可以直达大脑,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和毒害性,会严重侵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
2023年依托咪酯被列管,2024年异丙帕酯、丙帕酯和美托咪酯被列管,这意味着,吸食上述物质均属吸毒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物质,无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广宁检察
编辑:邵丹丹
一审:梁 靖
二审:苏荣昌
三审:骆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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